我们公司按营业执照确定的经营范围,可以为自然人(即自然人是债权人)提供出借担保。借款人是自然人(即自然人是债务人)的,借款人必须从事有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经营资格,又能提供反担保抵押财产登记的,这就完全符合为自然人担保的基本条件...

民间借贷担保案例(一)

    2006年1月1日,自然人张三(化名),自有宽裕现金(人民币)50万元正,计划在民间出借,而阆中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急需一笔资金50万元购买土地,该公司老总知道张三家庭经济条件良好,就直接与张三协商,张三同意借给该公司,约定月利率8‰,借期12个月,但张三从降低风险和资金安全性角度出发,要求该公司提供担保;该公司便称阆中有民间专业借贷担保机构,由我们双方共同向担保公司申请担保,经担保公司审查后,同意为张三和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程序担保,并向各方收取月2‰担保保费。
    案例解释:
出借人(又称债权人):张三,系自然人。
借款人(又称债务人):阆中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级资质企业。
担保人(又称中介人或第三人):四川心连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保证范围:本金、利息、违约金
担保借款金额:50万元
借  期:12个月(2006年1月1日—12月31日)
利  率:8‰(债权人和债务人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自行约定)
担保费率:2‰×2(出借人、借款人各自承担2‰)
合同形式:书面
联系方式:出借人与借款人直接联系
申请方式:出借人、借款人共同向担保公司申请担保。
法律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是借贷关系;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是信用保证关系;债务人与担保人之间是反担保抵押关系。
保证方式:担保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先按照法律程序处置抵押财产后,在抵押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担保人须承担不足清偿债务的保证责任)
    担保结果:
    第一种情形:有守约履行合同的《担保借款合同》于2005年12月31日担保期限届满,届满时借款人(阆中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届时连本带费一次性向债权人清偿要548000.00元,债权债务终结,合同即行终止。同时,解除了担保人(四川心连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担保责任。
    第二种情形:亦有违约履行合同的《担保借款合同》于2005年12月31日担保期限届满,届满时借款(阆中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届满只偿还了本金30万元,下余本金20万元,利息48000.00元,本息合计余额248000.00元,没有届时付清。显然借款人存在着单方违约,但担保人并没有违约。按照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担保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要么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变更抵押财产;要么通过诉讼方式加以解决,二者必居其一。债权人首先向法提起诉讼,首先处分债务人抵押财产,并对其变现价款20万元人民币,直接清偿了债务,剩余债务金额48000.00由担保人无条件地承担了,从而解除了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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