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间 融 资
民间借贷担保案例(一)
民间委托借贷担保案例(二)
为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借贷担保案例(三)
项目投资案例(四)
2006年1月1日,自然人张三(化名),自有宽裕现金(人民币)50万元正,计划在民间出借,而阆中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急需一笔资金50万元购买土地,该公司老总知道张三家庭经济条件良好,就直接与张三协商,张三同意借给该公司,约定月利率8‰,借期12个月,但张三从降低风险和资金安全性角度出发,要求该公司提供担保;该公司便称阆中有民间专业借贷担保机构,由我们双方共同向担保公司申请担保,经担保公司审查后,同意为张三和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程序担保,并向各方收取月2‰担保保费。 案例解释: 出借人(又称债权人):张三,系自然人。 借款人(又称债务人):阆中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级资质企业。 担保人(又称中介人或第三人):四川心连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保证范围:本金、利息、违约金 担保借款金额:50万元 借 期:12个月(2006年1月1日—12月31日) 利 率:8‰(债权人和债务人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自行约定) 担保费率:2‰×2(出借人、借款人各自承担2‰) 合同形式:书面 联系方式:出借人与借款人直接联系 申请方式:出借人、借款人共同向担保公司申请担保。 法律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是借贷关系;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是信用保证关系;债务人与担保人之间是反担保抵押关系。 保证方式:担保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先按照法律程序处置抵押财产后,在抵押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担保人须承担不足清偿债务的保证责任) 担保结果: 第一种情形:有守约履行合同的《担保借款合同》于2005年12月31日担保期限届满,届满时借款人(阆中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届时连本带费一次性向债权人清偿要548000.00元,债权债务终结,合同即行终止。同时,解除了担保人(四川心连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担保责任。 第二种情形:亦有违约履行合同的《担保借款合同》于2005年12月31日担保期限届满,届满时借款(阆中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届满只偿还了本金30万元,下余本金20万元,利息48000.00元,本息合计余额248000.00元,没有届时付清。显然借款人存在着单方违约,但担保人并没有违约。按照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担保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要么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变更抵押财产;要么通过诉讼方式加以解决,二者必居其一。债权人首先向法提起诉讼,首先处分债务人抵押财产,并对其变现价款20万元人民币,直接清偿了债务,剩余债务金额48000.00由担保人无条件地承担了,从而解除了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民间委托借贷担保案例(二)
为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借贷担保案例(三)
第二种类型: 中小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委托借贷的; 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之间委托借贷的; 个体工商户和个体工商户之间委托借贷的; 当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要委托借贷担保的,则由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共同向担保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和担保申请,其具体操作程序与案例(二)相同。
项目投资担保案例(四)